1.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经济、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适用北京地区的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
第五条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使用先进的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重点发展以下建筑节能技术或者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四)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热泵提高热效率的采暖技术;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 本市积极开发和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墙体材料,发展墙体与屋面的高性能保温技术。
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建制镇、新建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建房屋及围墙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自2002年5月1日起,除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外,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基础部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推广使用节能建筑材料。
本市根据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情况,逐步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其他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和保温性能差的墙体屋面保温材料。
自2003年5月1日起,本市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七条 本市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推广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门窗,逐步淘汰或者限制使用保温密封性能差的建筑外用门窗。
第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材料、设备、器具,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必须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居住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督和管理。发展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加强对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的,不予批准建设。竣工工程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不得允许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的节能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筑万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已建成的节能建筑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
第十三条 对达不到国家或者本市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材料、设备,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发布限制使用和淘汰目录,限制或者禁止在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
前款规定的限制使用和淘汰的技术、材料、设备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6个月公布。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等政策支持:
(一)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供暖技术的科技与试点示范工程;
(二)利用工业废渣、城市废渣和农作物秸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其他与推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应用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以及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生产、销售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CTC/Ocg-OP01/1.0
2.安全玻璃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编制
一、安全玻璃强制认证申请条件
汽车、建筑和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申请认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申请者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商标已经注册时,应提供“商标注册证”,通过认证后可在证书中标注;如商标未能注册或没有商标,并不影响企业认证申请;如委托他人申请,应有明确的委托授权书;当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生产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生产工艺设备。建筑(中空)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包括板压机在内的连续生产线。
- 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体系文件应至少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详见《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1),并能有效运行。必要时,申请方应递交生产企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与现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的条款对应表。
4.认证的建筑钢化玻璃应符合GB15763.2、建筑夹层玻璃应符合GB9962、建筑中空玻璃应符合GB/T11944、汽车用安全玻璃应符合GB9656、机车前风窗玻璃符合GB14681、前风窗以外机车玻璃应符合GB18045标准的要求。
- 根据拟申请的产品种类,企业应具备以下要求的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应满足相应试验方法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获得计量检定或测试证书。
汽车用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具备:
申请种类仪器名称 |
夹层玻璃企业 |
区域钢化玻璃企业 |
钢化玻璃企业 |
1 |
玻璃透射比测定仪 |
√ |
√ |
√ |
2 |
准直望远镜测定仪/靶式光源仪 |
√ |
√ |
|
3 |
光畸变仪 |
√ |
√ |
|
4 |
高温试验箱 |
√ |
|
|
5 |
耐辐照试验机 |
√ |
|
|
6 |
调温调湿箱 |
√ |
|
|
7 |
冲击试验机 |
√(12米) |
√ (1.5米) |
√ (2.5米) |
8 |
碎片曝光设备 |
|
√ |
√ |
建筑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具备:
申请种类仪器名称 |
建筑夹层玻璃企业 |
建筑钢化玻璃企业 |
建筑(安全)中空玻璃企业 |
1 |
玻璃透射比测定仪 |
√ |
|
|
2 |
高温试验箱 |
√ |
|
|
3 |
调温调湿箱 |
√ |
|
|
4 |
耐辐照试验机 |
√ |
|
|
5 |
冲击试验机 |
√(5米) |
√(1米) |
|
6 |
碎片试验设备 |
|
√ |
|
7 |
霰弹袋冲击试验设备 |
√ |
√ |
|
8 |
耐紫外线辐照仪 |
|
|
√ |
9 |
高温高湿环境实验箱 |
|
|
√ |
10 |
露点仪 |
|
|
√ |
二、安全玻璃强制认证申请单元划分指南
1.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
a) 风窗用夹层玻璃
风窗用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即相同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
b) 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c) 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
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及相同结构的塑玻复合材料为一个单元。
d) 风窗用钢化玻璃
风窗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e) 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透射比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同类透射比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f) 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及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相同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塑玻复合材料为同一个单元。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g) 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同类透射比和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h)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
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必须获得3C证书,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公称厚度、结构和制品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中空安全玻璃为一个单元。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
a)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两类。在普通夹层玻璃(含镀膜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构成夹层玻璃的各片均为钢化玻璃)中再依据中间层种类、厚度划分单元。
B)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分为普通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和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两类,分别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范围,即6mm≥d、6mm<d≤12mm、12mm<d各划三个单元。
C)建筑(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间隔材质、工艺划分单元,一般情况下包括聚硫胶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硅硐胶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聚氨酯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复合丁基胶条密封中空玻璃、结构型热融丁基胶密封槽铝式中空玻璃等五个单元,构成中空玻璃的内外侧单片都必须获得3C证书,生产企业可以自行生产,也可采购已获得CCC认证的单片,并将其作为关键原材料供应商上报。
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
a)前窗用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
b)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
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密封方式划分单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为一个单元,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必须获得3C证书。
|